(2017)陕0103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萍、仝玉富、陕西四季龙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萍,仝玉富,陕西四季龙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5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萍,女,汉族。被告:仝玉富,男,汉族。被告:陕西四季龙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南村十六排二号。法定代表人:郝鹏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琪,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平,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萍、仝玉富、陕西四季龙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本院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