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兴和县金地乳草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石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和县金地乳草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石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4民初441号原告兴和县金地乳草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兴和县张皋镇十二号行政村十三号自然村。现负责人张月喜,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兴和县张皋镇**号行政村**号村。身份证号:×××。被告石连平,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兴和县。原告兴和县金地乳草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石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和县金地乳草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和县金地乳草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计24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太宝人民陪审员 母应祥人民陪审员 康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