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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剑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剑明,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24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0年7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剑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媛,被告人陈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0时53分许,被告人陈剑明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沿甬临线自南向北行驶至66KM+300M处(兴宁北路冠庄加油站附近)时,遇宁海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剑明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宁海县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剑明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23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同日,被告人陈剑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剑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陈某1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视频资料,图片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剑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剑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剑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敉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