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陆宗仁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宗仁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0刑初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宗仁(小名:阿早),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6月28日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宗仁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涛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宗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陆宗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到西林县XX镇XX村XX屯“XX坡”(地名)的林地砍伐林木。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0.46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宗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前科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告人陆宗仁的供述笔录,证人岑某、杨某1、韦某、杨某2的证言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陆宗仁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被告人陆宗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无证砍伐林木30.467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陆宗仁的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宗仁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宗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作所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陆宗仁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陆宗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宗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