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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灵会与张娟、天津君恒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灵会,张娟,天津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655号原告:郭灵会,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娟,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君恒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4705211A),住所地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3-106室。法定代表人:卢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灵会与被告张娟、天津君恒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灵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灵会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灵会负担。审 判 长  杨富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