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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汤文高非法拘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文高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云刑抗5号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汤文高,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原住保山市龙陵县。2000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01年4月9日,被原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汤文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1年7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8月27日,汤文高被投放到监狱服刑。2003年10月26日,经本院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11年11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保中刑执假字第39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汤文高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汤文高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作出(2016)云05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汤文高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中刑执假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对汤文高宣告的假释,与前罪余刑七年零十一个月二十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宣判后,汤文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05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云检诉审刑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以(2016)云05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汤文高犯非法拘禁罪,在计算汤文高前罪犯贩卖毒品罪的剩余刑期时,将汤文高从2000年8月27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起至2003年10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间被关押的时间计入已经执行的期限进行了扣减,相应的在计算汤文高的余刑时,少计算了3年2个月,导致该判决对汤文高在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刑罚时发生错误。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隆阳区人民法院的该份判决,导致二审裁定亦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以(2016)云05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汤文高犯非法拘禁罪,在计算汤文高的前罪余刑时,少计算了3年2个月,导致该判决在对汤文高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的刑罚时发生错误。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判决予以维持亦有错误。对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