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和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和平,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2004年5月24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来清清,经本院通知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和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身份证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和平及其辩护人来清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和平数次从郑某(另案处理)处接收需制作假证的人员信息资料,伙同他人伪造后又将共计约50本房屋所有权证、8枚公司、企业印章以及2张居民身份证送至本区江陵路地铁站或本市城站附近交付给郑某,并收取费用。被告人朱和平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余元。2016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从郑某处查获房屋产权证140本,公司印章47枚,居民身份证9张等物品。经嘉兴市秀洲区房地产管理处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鉴定,该140本房屋产权证均系伪造;经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鉴定,扣押的9张身份证中有5张系伪造;经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杭州飒舞霁动漫有限公司、杭州永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众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共计21枚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朱和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朱和平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张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伪造房屋权属证书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印文鉴定书;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和平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伙同他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及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和平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及同案犯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又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和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平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杨荷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