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与马步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马步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3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东于镇307国道北。负责人: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春,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马步飞,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珍,女,山西省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农副业基地与被告马步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俊峰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凯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