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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史宝强与白小娟、陈照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宝强,白小娟,陈照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134号申请人史宝强,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宝岗,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白小娟,女,1992年3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照照,男,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史宝强与被申请人白小娟、陈照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照照名下所有的陕A9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照照名下所有的陕A9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琳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