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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自贡市顺永建材有限公司与自贡鸿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顺永建材有限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92号原告自贡市顺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永田村10组。法定代表人:柯顺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旭东,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鸿鹤路43号。法定代表人:马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韬,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市顺永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顺永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顺永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顺永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自贡市顺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小英审判员  陈蔚荻审判员  刘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