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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健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兴亮、刘多立、陈能煌、尹准、谭双艳、袁立勇、刘贻化、陈富子、曾向兵、戴兰香、方贵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市健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兴亮,刘多立,陈能煌,尹准,谭双艳,袁立勇,刘贻化,陈富子,戴兰香,方贵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785号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640122。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号。法定代表人:胡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鹰潭市健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92833173J。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湖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伍健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兴亮,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被告:刘多立,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能煌,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尹准,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双艳,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被告:袁立勇,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贻化,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富子,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向兵,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被告:戴兰香,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方贵福,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健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兴亮、刘多立、陈能煌、尹准、谭双艳、袁立勇、刘贻化、陈富子、曾向兵、戴兰香、方贵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兴亮、刘多立、陈能煌、尹准、谭双艳、袁立勇、刘贻化、陈富子、曾向兵、戴兰香、方贵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白生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永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