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 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135号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未提供被告王某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铭立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慢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