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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 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135号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未提供被告王某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铭立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慢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