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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李姝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李姝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490号原告:张鹏,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昔阳县大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姝红,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李姝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诉讼费650元,由原告张鹏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翟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