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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梅雪斌与刘玉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雪斌,刘玉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698号原告:梅雪斌(曾用名梅小斌),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良,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中华南大街***号。负责人:刘子华,经理。原告梅雪斌与被告刘玉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梅雪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雪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梅雪斌负担。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