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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玉行招摇撞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行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玉行,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抓获,同年9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玉行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粤13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玉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依法提讯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玉行在惠州市惠城区市区内使用假名“何某”,采用一人分饰两个角色的方式用两个微信号(微信昵称分别为“驰骋天下”和“秀”)谎称自己是中央政治局特工、公务员身份,拥有资产十七亿元,同时与周某1、曾某、陈某2等多名女性聊天、交往,以骗取财、色等非法利益。2015年11月份,何玉行以公司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周某1借得10万元(使用周某1的建行卡于2015年11月10日和11月24日在银行网点转账、取现)。2016年3月,被告人向被害人周某1归还35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何玉行无视国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何玉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玉行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何玉行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实,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证人周某2的证言不可信,多名证人之间有串供;2、其自称特工、公务员是为了测试对方交友目的,并无骗取非法利益;3、办案机关涉嫌违规审讯。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上诉人何玉行在惠州市惠城区市区内使用假名“何某”,采用一人分饰两个角色的方式用两个微信号(微信昵称分别为“驰骋天下”和“秀”)谎称自己是中央政治局特工、公务员身份,拥有资产十七亿元,同时与周某1、曾某、陈某2等多名女性聊天、交往,以骗取财、色等非法利益。2015年11月份,何玉行以公司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周某1借得10万元(使用周某1的建行卡于2015年11月10日和11月24日在银行网点转账、取现)。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被害人陈某1及陈述(1)被害人周某1陈述,2013年1月份左右,我通过微信软件认识了自称叫“何某”(即被告人何玉行)的男子,并声称他是中央政治局特工,自己经营一家食品公司,身价17亿。之后我约何某在麦雅酒店附近的一咖啡厅见面。过了大约一个月,何某再次约我到惠州市西湖见面,后就没怎么见面,基本上都是通过微信在联系。直到2015年9月分左右,我开始接触何某,接触了一个多月后,何某用另一个微信名叫“秀”的微信号,他说急需15万元,何某通过微信名叫“秀”的微信号告诉我,后来我就将银行卡交给了他,并把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了他,他从我建设银行卡内取走10万元。2016年2月13日晚,何某喝醉酒,我查看了他的手机,才发现他一直都在骗我,并且在跟我交往前后,通过微信跟多名不同的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还骗了她们的财物,我知道后开始联系部分女性,通知她们不要再继续上当受骗,我质问何某,何某跟我交代了其实他是想跟我结婚的,想改过自新,我就想着我和他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就没有即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另外一名被何某骗的女子跟我说在惠州陈江碰到何某,并且不承认骗取了其他女孩子的财物,何某还在用同样的手段诈骗其他女孩子,后我即向公安机关报警。(2)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4年2月份左右,我认识了一个自称叫“何某”(即被告人何玉行)的男子,他用一个叫“秀”的微信号加我微信,聊天的当天他向我推荐了他的另一个微信号“驰骋天下”,其实都是他自己一个人的号。他自称叫何某,38岁,河北沧州人,自称是政治局特工,开了一间食品公司,价值17亿元,未婚等等。后我跟他一直在聊天,聊了三、四天后,何某约我到滨江公园聊天。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何某又约我出来见面聊天,后来到帝景宾馆开房并且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2015年下半年开始说以后要和我结婚,并且说以后生活多好等等,都是说一些骗其的话,之后一直也有联系。2016年2月份时,何某突然用微信告诉我说自己是骗子,要改过自新等等,然后他就删掉我的微信,我与他再也没有联系了。2016年2月1日,有个女的拉我微信进了一个群,说群里面的女孩子全部被何某骗了,我才知道何某是骗子。何某一直用“秀”微信号和我联系,并且编了很多故事来骗我,他用“秀”的微信号和我聊天时,骗我说何某有多优秀等等,叫我主动去了解他等等骗人的话,其实都是他自己用两个微信号自导自演的。后我到公安机关报案。(3)被害人曾某陈述,2012年10月份,一名微信号“驰骋天下”的人加其微信,该人自称叫“何某”,38岁,河北沧州人,自称是政治局特工,开了一间食品公司,价值17亿,未婚等等。何某开始一直用微信号“驰骋天下”跟我聊天,我与他一直没有见过面。2014年,一个叫“秀”的微信号加我微信,说认识何某,并且还经常跟我说何某人怎么好,多么有钱,我在大亚湾工作时,何某过来我宿舍,我与何豪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过后,何某总是说会跟我结婚,之后每次都是何某主动联系我,直到2016年4月份,我接到一个叫周某1女子的电话,她说是何某的未婚妻,还说何某是骗子,已经骗了很多女孩子,后我到公安机关报案。3、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1)被害人周某1对骗财骗色的男子(即被告人何玉行)、其从手机上下载的跟何玉行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辨认。(2)被害人曾某对骗财骗色的男子(即被告人何玉行)进行了辨认。(3)被告人何玉行对被害人陈某2、周某1进行了辨认及签供,确认这两名被害人其都交往过,也和其发生过性关系,其还骗她们说其是雨润火腿集团的董事长,是公务员。4、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被害人周某1的账户款项来往记录,其中有涉案的10万元转出记录。5、被害人周某1提供的欠条,证明何玉行于2016年2月12日写下向被害人周某1借钱10万元并承诺还钱日期的凭证。6、全省婚姻信息列表,证明被告人何玉行已于2015年11月5日跟配偶离婚。7、到案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何玉行的情况及其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节。8、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何玉行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9、被告人何玉行在公安、检察的供述均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对于上诉人何玉行的上诉意见,经查:第一,上诉人何玉行在同一时间段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多名女子交往并谎称发展婚恋关系,从而骗财骗色,以上事实有书证、多名证人证言、何玉行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第二,何玉行称办案机关涉嫌违规审讯,但是不能提供具体的线索如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内容等,故本院不予认定;第三,一审法院已经根据上诉人何玉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予以量刑,量刑适当。故对于上诉人何玉行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玉行无视国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形象,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上诉人何玉行在一审开庭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小勇审判员  李浩浩审判员  邱玉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锋马文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