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北建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建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航,王忠福,王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229号申请人:河北建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北新南道98号丝网城甲1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英芹被申请人:王航,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王忠福,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王忠军,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人河北建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航、被申请人王忠福、被申请人王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航、被申请人王忠福、被申请人王忠军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