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石申请执行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涂磊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石,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涂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236号申请执行人冯石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涂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41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冯石申请执行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涂磊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涂磊的川X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