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常淋与雷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淋,雷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881号之一原告:常淋,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美锦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被告:雷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原告常淋与被告雷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淋负担。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美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