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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洪发与袁来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发,袁来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524号原告:李洪发,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袁来财,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发诉被告袁来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来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李晨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春市XX大道X附XX号X幢X层1-XX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宜春市不动产权第00XXX51号)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袁来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李晨所有的位于宜春市XX大道X附XX号X幢X层1-XX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宜春市不动产权第00XXX5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