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晓梅、李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梅,李吉敏,东营市隆润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红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15号申请执行人:马晓梅,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被执行人:李吉敏,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红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东营市隆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明苑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李吉敏,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红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吉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晓梅与李吉敏、东营市隆润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红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律师费共计3174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吉敏、东营市隆润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红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