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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更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宪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宪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更167号罪犯张宪弟,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现在瑞安市看守所服刑。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宪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宪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张宪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宪弟减去拘役十五日(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忠烈审 判 员 张 丹审 判 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曹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