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36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钟明荣、陈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荣,陈贞,陈风娟,黄岳森,黄书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609-1号申请人:钟明荣,女,住枣阳市。申请人:陈贞,男,住枣阳市,申请人:陈风娟,女,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黄岳森,男,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黄书林,男,住枣阳市。系黄岳森之父。申请人钟明荣、陈贞、陈风娟与被申请人黄岳森、黄书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钟明荣、陈贞、陈风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黄书林所有的临牌鄂F×××××号牌小型轿车依法查封、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岳森、黄书林银行存款50万元,申请人钟明荣以其自所有的位于枣阳市环城东陈庄的房产(枣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明荣、陈贞、陈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黄书林所有的临牌鄂F×××××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岳森、黄书林的银行存款50万元。三、将申请人钟明荣提供担保的其自有房屋(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梦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