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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福与被告杨树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福,杨树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181号原告:苏玉福,男,住平泉市。被告:杨树丰,男,住平泉市。原告苏玉福与被告杨树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苏玉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苏玉福负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