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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25

案件名称

尚德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德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4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德学,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德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赢政、被告人尚德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尚德学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G×××××号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关岭自治县关索镇云头上往世纪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世纪路路口时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提取的尚德学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4.53mg/100ml。上述事实,人员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尚德学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尚德学系无证驾驶;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尚德学系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公安人员已依法提取尚德学血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贵G×××××摩托车基本情况;被告人尚德学供述证实其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的经过;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现场方位及被告人所驾驶的贵G×××××号正三轮摩托车概况;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及检验报告证实尚德学系醉酒驾驶。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被告人尚德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尚德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德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乙醇含量为234.53mg/100ml)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尚德学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德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袁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 雪书 记 员 刘法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