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炎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50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炎儿,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炎儿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炎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晚,被告人陈炎儿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春南路28号101室,采用溜门的方式侵入室内,窃得被害人董某放在房间床上的黑色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及本人市民卡等物品,被告人陈炎儿将包内现金取出后将包抛弃在案发现场附近,后被被害人自行找回。案发后,被告人陈炎儿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炎儿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炎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被告人陈炎儿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及制作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炎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陈炎儿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炎儿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炎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芝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