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辛晓红与卢氏县双龙湾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晓红,卢氏县双龙湾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151号原告:辛晓红,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卢氏县双龙湾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常石科,村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晓红与被告卢氏县双龙湾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辛晓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晓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辛晓红负担。代理审理员胡大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