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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亚利与陈盼举、陈要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利,陈盼举,陈要彬,王会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653号原告:王亚利,女,199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陈盼举,男,199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陈要彬,又名陈要宾,男,1965年9月12日,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会群,女,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利与被告陈盼举、陈要彬、王会群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的纠纷在王亚利与陈盼举离婚诉讼中一并考虑并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亚利承担。审判员 胡  二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乐利(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