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扶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649号被执行人:扶超,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案依据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古蔺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扶超罚金刑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扶超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存款、车辆信息、银行证卷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无法联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扶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