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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肖成红姜洁与重庆帝神制药有限公司裴生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成红,姜洁,裴生海,重庆帝神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市林海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肖成红,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县。申请执行人姜洁,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县。被执行人裴生海,男,196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重庆帝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裴生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林海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法定代表人裴生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成红、姜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生海、重庆帝神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市林海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4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成红、姜洁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肖成红、姜洁支付借款本金453万以及利息(利息以45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为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560元、申请执行费47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房屋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除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了对重庆市林海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的冻结外,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帝神制药公司在其登记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重庆市林海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查封了该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渝xxx**的帕萨特牌机动车一辆及车牌为渝XXX**的桑塔纳牌机动车一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裴生海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肖成红、姜洁发现被执行人裴生海、重庆帝神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市林海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