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秀丽、陈培景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秀丽,陈培景,宋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秀丽,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安局退休干部。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培景,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原审被告:宋腾,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再审申请人宋秀丽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培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6)鲁0832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宋秀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来红审 判 员  司兴夏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