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文秀与曹银基、曹明芳、曹树基、曹素华、曹桂华、曹秀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秀,曹银基,曹明芳,曹树基,曹素华,曹桂华,曹秀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3803号原告:王文秀,女,生于1936年3月15日。委托代理人:侯文,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银基,男,生于1952年11月21日,汉族。被告:曹明芳,女,生于1956年7月16日,汉族。被告:曹树基,男,生于1964年10月12日,汉族。被告:曹素华,女,生于1964年1月10日,汉族。被告:曹桂华,女,生于1964年3月28日,汉族。被告:曹秀华,女,生于1966年9月2日,汉族。原告王文秀诉被告曹银基、曹明芳、曹树基、曹素华、曹桂华、曹秀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同日,原告王文秀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母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