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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慧与李新锋、武艳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李新锋,武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慧,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锋,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艳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李新锋、武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本院以(2016)晋1002民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吴娟所有的晋LN96**奥迪轿车、石建民所有的晋L81B**轿车各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以判决已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吴娟所有的晋LN96**奥迪轿车、石建民所有的晋L81B**轿车各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娟所有的晋LN96**奥迪轿车、石建民所有的晋L81B**轿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