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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盟盟、李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盟盟,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盟盟,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被执行人:李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李盟盟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依法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短期内不能执结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60000元及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