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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唐志文与曾虎城、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文,曾虎城,廖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990号原告:唐志文,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房,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虎城,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廖福,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文与被告曾虎城、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志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曾虎城位于龙南县**(房产证号:龙私字第××号、第××号)。申请人唐志文自愿以其所有的赣B×××××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曾虎城名下的位于龙南县**(房产证号:龙私字第××号、第××号)。(查封期间,不得以转让、买卖、赠予、抵押等方式处分房产。)二、查封登记在原告唐志文名下的赣B×××××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以转让、买卖、赠予、抵押等方式处分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干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孔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