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其虎与何学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虎,何学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852号原告:张其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系张其虎之子)。被告:何学前,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了原告张其虎与被告何学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其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其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其虎负担。审 判 长 王绘宇审 判 员 郑维堂人民陪审员 尹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