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韩某1、韩某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韩某1,韩某2,韩某3,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1,男,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2,男,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3,女,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住古交市。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1、韩某2、韩士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1721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爱英审判员 李铁柱审判员 米青山二〇一七年七��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