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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薛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某”,男,1967年7月6日出���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湘EXXX**号皮卡车从湖南省郴州市来到赣州市章贡区。2016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至赣州市某博物馆门口停车位处,使用一把玻璃窗安全锤将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肖某某的红色马自达轿车(车牌号:赣BXXX**)、被害人徐某某的别克GL8汽车(车牌号:赣BXXX**)、被害人邓某某的白色别克昂克拉小型SUV汽车(车牌号:赣BXXX**)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后实施盗窃。其中,在该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内盗得华为MATE8手机(64G双卡双待)1部,在其他两辆车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3元。2016年12月19日,公安民警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抓获被告人薛某某。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汽车维修费用票据、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肖某某、徐某某、邓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薛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明志华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人民陪审员  张宸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