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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丁某、田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田某,张某,吴艳兰,张政,汪伟伟,刘新国,马志威,江某,陈某,黄某,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418号原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上诉人)丁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余亮,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田某。2010年4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琦,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霖,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吴艳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伟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新国。2012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志威。2011年5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江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经该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缪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8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艳兰、张政、汪伟伟、刘新国、马志威、江某、陈某、黄某、缪某、丁某、田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鄂019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某、田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前向原审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审法院未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正武审判员  杨 毅审判员  郑雄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