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中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青海碱业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碱业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水泥有限公司,冯关成,徐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西中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负责人吴江,该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后童村。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关成,男,1951年出生,青海碱业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徐玉娟,女,1961年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1)西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被执行人冯光成已判刑入狱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徐玉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水泥虽有厂房、机械设备等财产,但因职工无法安置等客观原因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毅审判员许多刚审判员王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斯琴白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