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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文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文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767号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3531914。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五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天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该公司职工。被告:罗文云,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文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