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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敢与陈美琼、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敢,陈美琼,吴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钟敢。被执行人陈美琼。被执行人吴建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借款本金135000元,利息28800元,延迟履行利息5599元(以13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4435元,执行费3035元,合计1768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美琼、吴建伟的银行账户存1768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