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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令喜、周德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喜,周德鹏,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孟令喜,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周德鹏,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刘小燕,女,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令喜与被执行人周德鹏、刘小燕劳务合同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孟令喜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俊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