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与蔡志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蔡志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866号原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室。代表人:龚晓洪,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夏露,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志忠,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蔡志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以其与蔡志忠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