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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伟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465号被执行人吴伟,男,199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关于被执行人吴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川1529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吴伟已缴纳罚金一千八百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伟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定如下:本院(2017)川1529刑初1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