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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小华与沈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小华,沈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898号原告:温小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沈云妹,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温小华诉被告沈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温小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小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小华负担。审判员  鲁凯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