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小华与沈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小华,沈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898号原告:温小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沈云妹,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温小华诉被告沈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温小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小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小华负担。审判员 鲁凯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