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卜伟明诉许忠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1482号原告:卜伟明,女,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勋,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忠敏,男,住址舒兰市。被告:许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卜伟明与被告许忠敏、许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卜伟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忠敏、许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卜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13万元;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日二被告说急用钱,通过朋友找到我说要借101300元,当时说好5月13日一次还清,可到期还没有还,2016年5月14日二被告有找到我说再借2万元,5月19日一次性都还清,可是到六月以后我多次找到二被告还款可二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还款人民币12.13万元。被告许冰缺席无答辩。被告许忠敏缺席无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被告缺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卜伟明所举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日,被告许忠敏、许冰向原告卜伟明借款101300元,许忠敏、许冰出具借条一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14日被告许忠敏、许冰向原告卜伟明借款20000元,许忠敏、许冰出具借条一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许忠敏、许冰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许忠敏、许冰向原告卜伟明借款1213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忠敏、许冰偿还原告卜伟明借款1213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计1363元,由被告许忠敏、许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成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