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与汪锦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汪锦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671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营业场所四川省石棉县新民乡海尔村二组。负责人:朱柯州,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汪锦洪,男,藏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与被告汪锦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锦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自愿撤回对被告汪锦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汪锦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廖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