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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纪贞、徐桂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纪贞,徐桂秋,张洪涛,张晓波,于世增,张洪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663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CYEHXM1-1。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被告:张纪贞,男,汉族,居民,户籍沂南县。被告:徐桂秋,女,汉族,居民,户籍沂南县。被告:张洪涛,男,汉族,居民,户籍沂南县。被告:张晓波,男,汉族,居民,户籍沂南县。被告:于世增,男,汉族,居民,户籍沂南县。被告:张洪锋,男,汉族,居民,户籍沂南县。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纪贞、徐桂秋、张洪涛、张晓波、于世增、张洪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3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纪贞于2015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83000元,2016年2月20日到期,由担保人徐桂秋、张洪涛、张晓波、于世增、张洪锋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该笔借款逾期未能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即既要有具体的告诉相对方,又要有具体相对方确切的所在。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张洪锋的确切所在,且经补充提供仍不能明确被告张洪锋的地址住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