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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倩与陆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倩,陆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999号原告:高倩,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兰,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森,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倩诉被告陆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倩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26.50元,由原告高倩负担。审判长  高建峰审判员  李 慧审判员  樊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