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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亚彦与闫景贤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彦,闫景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54号原告:刘亚彦,女,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闫景贤,女,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刘亚彦诉被告闫景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亚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刘亚彦承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烁 来自: